(2013)宜民一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吴响忠与吴章友黄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响忠,吴章友,黄国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1121号原告吴响忠。被告吴章友。被告黄国连,系吴章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响忠与被告吴章友、黄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响忠于2013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响忠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吴响忠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响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1207元,合计2732元,由原告吴响忠负担。审 判 长 左亚军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人民陪审员 黄振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