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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吴响忠与吴章友黄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响忠,吴章友,黄国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1121号原告吴响忠。被告吴章友。被告黄国连,系吴章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响忠与被告吴章友、黄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响忠于2013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响忠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吴响忠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响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1207元,合计2732元,由原告吴响忠负担。审 判 长  左亚军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人民陪审员  黄振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