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冈民初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余友与张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余友,张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冈民初字第0391号原告唐余友,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树。被告张东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余友与被告张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余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余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馨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