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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07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与王玉英、王仁民、夏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王玉英,王仁民,夏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79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地址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58号负责人汪凯宁,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王玉英,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被告王仁民,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休宁县。被告夏风华,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了(2013)休民一初字第0079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及时兑现了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玉英、王仁民、夏风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 家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磊(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