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世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威力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世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威力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潍坊美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友林,吴剑钟,张立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543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潍坊世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友林,经理。被告潍坊威力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涛,经理。被告潍坊美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祥英,经理。被告于友林。被告吴剑钟。被告张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潍坊世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威力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潍坊美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友林、吴剑钟、张立涛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