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涞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友与被告王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友,王红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309号原告王金友,男。委托代理人王瑞(系原告王金友之父)。委托代理人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香,女。委托代理人李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友与被告王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友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孙 波代理审判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