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83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涛,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