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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龙与吉林省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吉林省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陈龙,男,汉族,现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宏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吉林省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减半收取1622.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722.50元由原告陈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