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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繁刑初字第00220号公诉机关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住安徽省怀远县,2012年2月27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皖B387**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X041线繁昌县荻港派出所路段时,因未按照车道通行,与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赵某某弃车逃逸,经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6月24日,赵某某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皖B387**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县X041线东侧非机动车道自南向北由荻港街道驶往荻港中学工地,途经荻港派出所门前路段时,因未按照车道通行,与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弃车逃逸,经繁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2013年6月24日,赵某某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繁昌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有关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赵某某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徐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肇事车辆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的治疗病历,归案经过,调解协议及交付凭证,谅解书及户籍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敬虎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 蕾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