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曹某某,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