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婚后我们双方因性格差异常因家务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01年原告对我实施殴打后我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但被告仍好吃懒做、赌博成瘾且无端怀疑我在外有第三者致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杨新宇由我抚养,被告每月付孩子2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因家务事我们曾发生过争吵和撕打但我并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我在家只是偶尔和村里的人打麻将娱乐,我并没有赌博。原告在外打工期间我也没有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现我不同意和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3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0年4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1997年3月12日生一女孩杨某。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于2001年10月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以(2001)华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并于2004年9月21日生一男孩杨新宇。2013年农历正月初五原告到广东打工一直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对此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在2003年从华县下庙信用社贷款20000元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与答辩一致意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原告于200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后双方共同生活至今已十二年,并于2004年生育一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得到改善。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为此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国强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