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安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张梦来与欧阳春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梦来;欧阳春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法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张梦来,个体户。 被执行人欧阳春标,个体司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安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欧阳春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春标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有账号为13×××64的存款账户,且有存款1409.34元,62×××08的存款账户,且有存款5519.66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欧阳春标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账号为13×××64的存款账户、62×××08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老三 审判员 叶华尚 审判员 陈民雄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存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