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黎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022号原告黎某某,女,生于1961年2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生于1956年11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 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相立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