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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与常龙、孟天骥、徐州润东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孟天骥,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泉商初字第7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负责人孟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涛,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褚春芳,女,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孟天骥,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苏昭明投资担保公司职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诉被告孟天骥、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浩独任审判,因被告孟天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委托代理人朱涛、褚春芳,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天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诉称,2010年11月第一被告孟天骥向原告申请个人透支信用卡一张,额度270000元,因购车于2010年12月24日消费后办理三年分期手续,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2年12月,借款人已连续违约总计275942.6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5042.3元、利息60900.37元(暂计至2012年12月30日);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天骥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孟天骥欠款是事实,江苏昭明投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确实存在,同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申请表、江苏昭明公司的担保函、订车合同、购车的首付款发票,证明被告孟天骥于2010年12月刷卡透支270000元用于购买三辆本田车辆,江苏昭明公司提供了担保。2、催收函及催收记录明细,证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原告进行了催收。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孟天骥向原告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付款义务,申请分期付款金额270000元,利率为11.5%,分期期数36个月,经销商为徐州润东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由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0年12月24,被告孟天骥购买东风本田思域汽车三辆,价值389400元,由原告提供270000元贷款。2011年7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贷款,原告于2012年4月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并多次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齐向被告孟天骥催款,至原告起诉,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5042.3元,利息60900.37元(暂计至2012年12月30日),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办理牡丹信用卡,其享有在一定额度、一定期限内透支消费的权利,但同时也负有按时还款的义务,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贷款215042.3元,利息60900.37元(暂计至2012年12月30日),被告应当予以偿还。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天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借款本金215042.3元,利息(以215042.3元为本金,截止2012年12月30日所欠利息余额为60900.37元,此后自2012年12月31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相应的复息)。二、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040元,由被告孟天骥、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浩代理审判员 朱 培人民陪审员 刘海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