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徐千夫支付令纠纷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徐千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4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徐千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督字第49号支付令,于2013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千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千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千夫至今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千夫银行存款476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