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龙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杜荣根与李爱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龙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杜某。被告:李某。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管篪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起诉称:原告杜某、被告李某均有过婚史。1982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8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一直没有感情,被告于1998年出走至今未回。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被告李某均有过婚史。1982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结婚。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疏远,但只要夫妻之间加强沟通,多为对方和家庭考虑,尚有化解的可能;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管篪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连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