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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甲与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73年7月14日,汉族,本科文化。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生于1954年12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陈某,系陈某之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生于1979年4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韩经(2012)韩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对撤诉,并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0007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现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医疗费共计59397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孙某某在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交纳的案件理赔金50000元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理赔金53000元,共计103000元执行到位,在给付申请人后,其表示对下余部分予以放弃,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民初字第0011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存仓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