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9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苗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