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198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子,现均已成年。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常为琐事吵闹不休。虽经她多年来努力挽救,但夫妻关系一直没有改善,被告自2006年无故外出,至今无法联系,甚至其母去世也未曾回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生了长子王甲和次子王乙,现均已成年。二人婚后关系一般,2006年2月被告因收购苹果生意赔本而离家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其母过世也未曾回家。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长期离家不归,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也不照管子女、老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财产分割因被告未到庭本案不做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花勤代审 判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