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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8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焦桂玲与李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桂玲,李成林,窦璐玮,青州昆宝窗膜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双宝包装镀膜机械有限公司,李正平,山东永寿食品有限公司,索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892-1号原告焦桂玲。被告李成林。被告窦璐玮。被告青州昆宝窗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南路。被告青州市双宝包装镀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将军山路2279号。被告李正平。被告山东永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索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桂玲诉被告李成林、窦璐玮、青州昆宝窗膜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双宝包装镀膜机械有限公司、李正平、山东永寿食品有限公司、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邢   利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