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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涛与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67号原告:张涛,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何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超,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的债务纠纷已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被告潘超于2013年10月21日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被告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瑶(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