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867、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垣支行与王念朝、王庆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垣支行,王念朝,王庆旭,王海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67、8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邢宝明。委托代理人王爱菊、侯爱竹,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念朝。被执行人王庆旭。被执行人王海战。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257号、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867号、868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念朝名下的存款肆万伍仟元整(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