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锦湛与李启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锦湛,李启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梁锦湛,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民,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撤诉、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李启泳,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婉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勤兴、傅卫明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启泳经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于同年9月8日归还,期间按26%的年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但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李启泳于2011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由于原告已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被告亦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相应款项。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全额支持。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启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锦湛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自2011年7月8日起到还清款项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523.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婉君人民陪审员 李勤兴人民陪审员 傅卫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