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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昌黎燕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宋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黎燕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宋希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晨光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庆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昌黎燕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城郊区郝宋庄村。法定代表人宋希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宋希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燕山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宋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新东审 判 员  田红志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