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5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胶南市耀华工具有限公司与张福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耀华工具有限公司,张福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415号原告:胶南市耀华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珠海路敬业公寓*号。法定代表人:刘瑞温,经理。被告:张福明。原告胶南市耀华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胶南市耀华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