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郭鑫媛与陈淑钦、叶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鑫媛,陈淑钦,叶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郭鑫媛,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陈淑钦,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叶建新,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郭鑫媛因与被执行人陈淑钦、叶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晋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迟延履行违约金288610元;2、赔偿金10000元、邮寄费20元及律师代理费40000元;3、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4、案件受理费1993元。由于被执行人陈淑钦、叶建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淑钦、叶建新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际斌执行员 陈 阳执行员 陈可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