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菊秀与洪小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秀,洪小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111号原告:陈菊秀,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被告:洪小平,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秀诉被告洪小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菊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