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靳小敏、靳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靳小敏,靳冲,靳肖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82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本禹,理事长诉讼代理人王振杰,该单位职工。被告靳小敏,男性,汉族,26岁,住汤阴县。被告靳冲,男性,汉族,26岁,住汤阴县。被告靳肖珂,男性,汉族,27岁,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靳小敏、靳冲、靳肖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