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蒋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99号原告蒋某,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晋海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余150元由原告自担。代理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