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智勇与林权令、毛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勇,林权令,毛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73号原告李智勇,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鹤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权令,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珠海市。被告毛伟玲,女,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住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勇诉被告林权令、毛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智勇以与被告林权令、毛伟玲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李智勇负担。审判员 苏倩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