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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智勇与林权令、毛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勇,林权令,毛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73号原告李智勇,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鹤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权令,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珠海市。被告毛伟玲,女,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住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勇诉被告林权令、毛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智勇以与被告林权令、毛伟玲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李智勇负担。审判员  苏倩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