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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非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常志军许仁理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2)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常xx,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汨非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常xx,男,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一曰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身份证号:4306811975********)被执行人许xx,女,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一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306811982********)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常xx、许xx夫妇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汨汁生征字(2013)第20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查明,被执行人常xx、许xx夫妇于2013年2月7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常xx、许xx作出了汨汁生征字(2013)第20013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汨汁生征字(2013)第20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常xx、许xx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社会抚养费36400元送交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710元,执行费446元,合计1156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燕审判员 马 雁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永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