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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沈佳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佳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37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佳阳,;因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佳阳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运红、被告人沈佳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5日凌晨,被害人金某丙的弟弟金某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民警查某。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沈佳阳以找关系帮助金某乙判处缓刑为由,从被害人金某丙处骗得现金50000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存款利息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沈佳阳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沈佳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诈骗的金额为11000元,且对金某乙要被判处实刑其事先也不知情。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凌晨,被害人金某丙的弟弟金某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民警查某。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沈佳阳以找关系帮助金某乙判处缓刑为由,从被害人金某丙处骗得现金50000元。另查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沈佳阳处追回赃款39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金某丙。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沈佳阳的供述。其在侦查阶段曾供述为帮助金某乙找关系,从被害人金某丙处共拿到现金82000元。其中2012年12月31日金某乙因危险驾驶罪开庭审理的当天,其与周某到区法院为金某乙的案件找关系,其为此向被害人金某丙索取现金50000元,称用于托关系帮金某乙判缓刑。后周某告知其金某乙要被判处实刑,其因此与周某发生争吵,并携带该50000元离开法院,后因手机掉落,无法与他人联系,其称无诈骗的故意。后又称其最后一次从被害人金某丙处拿到的现金为11000元。2.被害人金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弟弟金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托被告人沈佳阳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等。期间,其共给被告人沈佳阳现金84000元,其中2012年12月31日其一次性给被告人沈佳阳50000元,用于托关系为金某乙判处缓刑。法院审理后判处金某乙实刑一个月十五日。其与金某甲询问周某,周某称早已告知被告人沈佳阳无法判处缓刑。后被告人沈佳阳手机已关机,其与金某甲等人无法找到被告人沈佳阳。另证实上述50000元系其于2012年12月31日从两处农村合作银行中取出。其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沈佳阳、证人周某。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佳阳托其为金某乙找关系。其经了解,告知被告人沈佳阳因金某乙酒精含量较高,无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可以试试到区法院为金某乙争取判处缓刑。后其经打听,告知被告人沈佳阳金某乙的案件不可能判处缓刑。被告人沈佳阳因此与其发生争吵,后离开法院。事后,其从金某丙处得知被告人沈佳阳于2012年12月31日从金某丙处拿了现金50000元,且金某丙并不知晓金某乙要被判实刑的情况。后其与金某丙等人均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沈佳阳。4.证人金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沈佳阳,让其为金某乙的事情帮忙找关系。被告人沈佳阳告知其可为金某乙争取判处缓刑。2012年12月31日,其与金某丙一起到区法院,其看到金某丙将5刀钱(分两个袋子装)估计是50000元交给被告人沈佳阳。后法院审理后判处金某乙实刑一个月十五日。其与金某丙询问周某,周某称早已告知被告人沈佳阳无法判处缓刑。后被告人沈佳阳手机已关机,其与金某丙等人无法找到被告人沈佳阳。其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沈佳阳、证人周某。5.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系金某丙的配偶。证实被告人沈佳阳谎称能帮助金某乙判处缓刑,从其妻子处骗得现金50000元的事实。其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沈佳阳。6.证人金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因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在刑满释放后,其得知金某丙被被告人沈佳阳诈骗的事实。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5日周某曾让其帮忙打听一个姓金朋友醉驾被抓的情况,其经打听,告知周某因该人酒精含量很高,其无法帮忙。8.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周某并无日常往来,也未帮助周某打听案情或说情。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知晓被告人沈佳阳在得知金某乙被抓后,主动向金某甲提出要帮忙;后金某甲等人告知其被被告人沈佳阳诈骗的事情。10.证人孙某的证言,其系被告人沈佳阳的母亲。证实其没有能力为被告人沈佳阳退赔赃款。11.存款利息清单。证实被害人金某丙于2012年12月31日从不同帐号共取款5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与被害人金某丙的陈述相印证。12.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沈佳阳处扣押现金3900元等物,并将3900元发还被害人金某丙。13.刑事判决书。证实金某乙因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14.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沈佳阳被羁押前的身体状况无异常。15.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沈佳阳被抓获等情况。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沈佳阳的基本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沈佳阳提出其于2012年12月31日从被害人金某丙处拿得现金为11000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沈佳阳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于2012年12月31日从被害人金某丙处拿得现金50000元,且该事实有被害人金某丙的陈述、证人金某甲、陈某、金某乙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害人金某丙提供的存款利息清单也佐证了被害人金某丙曾于2012年12月31日取款50000元的事实;关于被告人沈佳阳提出周某在事先并未告知其金某乙要被判处实刑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沈佳阳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周某曾在事先告知其金某乙要被判处实刑,且该事实有证人周某、金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金某丙的陈述予以印证;故对被告人沈佳阳提出的上述辩解,本院均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佳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佳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沈佳阳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海         云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