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卢成永与徐福兰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永,徐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725号原告卢成永,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敏,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福兰,女,194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杜小绒,女,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惠恩普,男,西安市蓝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卢成永与被告徐福兰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被告让其缴纳28万元保证金,被告将其公司工程让其承包。其于2009年11月17日与12月11日分两次向被告交付28万元。但被告并未让其承包工程。其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28万元及9.8万元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查,本案中被告徐福兰作为西安大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杜志云签订《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该合同涉及工程总价为9000万元,而徐福兰登记注册的西安大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30万元,该公司并不具备履行该合同工程的资格,故该合同签订方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另查,杜志云因其他合同工程项目构成诈骗罪,已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立案侦查,并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杜志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案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成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7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林 娜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