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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10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俞勤与刘来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勤,刘来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060-1号申请执行人:俞勤,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玉带新村。340223196211043221被执行人:刘来正,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许镇镇仙坊村冯村自然村7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265号,于2013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来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来正向申请人俞勤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517元,但被执行人刘来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华兴花园2幢1310室(产权证号为南陵县字第201102257号)房产系被执行人刘来正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来正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华兴花园2幢1310室(产权证号为南陵县字第201102257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