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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付四英、黄婷等与朱宏波、阜阳市乐达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四英,黄婷,黄伟,黄玲欣,黄圣生,陈和祥,朱宏波,阜阳市乐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陈自军,陈振伟,商丘银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李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安徽省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谢洪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57号原告:付四英。原告:黄婷。原告:黄伟。原告:黄玲欣。法定代理人:付四英。原告:黄圣生。原告:陈和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决荣。被告:朱宏波。被告:阜阳市乐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梅晓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家涛。被告:陈自军。被告:陈振伟。被告:商丘银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周口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吴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洁。被告:李诗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向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晓鹏。被告:安徽省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谢洪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赵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家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原告付四英、黄婷、黄伟、黄玲欣、黄圣生、陈和祥诉被告朱宏波、阜阳市乐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陈自军、陈振伟、商丘银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李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安徽省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谢洪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付四英、黄婷、黄伟、黄玲欣、黄圣生、陈和祥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四英、黄婷、黄伟、黄玲欣、黄圣生、陈和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四英、黄婷、黄伟、黄玲欣、黄圣生、陈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2元,减半收取5671元,由原告付四英、黄婷、黄伟、黄玲欣、黄圣生、陈和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