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咸阳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咸阳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元月8日出生,汉族。咸阳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物业)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鸿基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鸿基物业诉称:2012年11月12日张某某从我公司借了20000元,约定在2013年5月份之前向原告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经我公司多次催促,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某返还欠款20000元。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鸿基物业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单一份。欲证明2012年11月12日张某某从鸿基物业借款20000元的事实。2、咸阳紫云酒店有限公司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单、辞职申请书、物品归还单各一份。欲证明张某某曾在咸阳紫云酒店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5月6日辞职的事实。合议庭评议认为鸿基物业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依据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1月12日张某某向鸿基物业借款20000元,约定在2013年5月份之前向鸿基物业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经鸿基物业多次催要,张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某某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归还鸿基物业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鸿基物业要求张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咸阳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300元,由张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沙咸云人民陪审员  曹 芳人民陪审员  XX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