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建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耀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红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建慧。再审申请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建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甄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