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杭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某;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杭某。 法定代表人余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 被告张某,成年人。 原告杭某诉被告杜银成、张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张某无法寻找,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审判员 郭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