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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杭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某;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杭某。 法定代表人余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 被告张某,成年人。 原告杭某诉被告杜银成、张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张某无法寻找,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审判员  郭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