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执民字第2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毛勇强与江尧意、葛君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勇强,江尧意,葛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2177-2号申请执行人毛勇强。被执行人江尧意。被执行人葛君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4日,依法委托宁波金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江尧意所有的奉化市东方出租车有限公司5%股权,竞买人宋时方【身份证:××】于2013年9月27日在奉化市人民法院举行的拍卖会上,以8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属于江尧意所有的奉化市东方出租车有限公司5%的股权所有权归买受人宋时方【身份证:××】所有,股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宋时方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宋时方可持本裁定书到股权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