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相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黄桥街道办事处与苏州康师傅钢结构有限公司、吴振海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黄桥街道办事处,苏州康师傅钢结构有限公司,吴振海,陆才兴,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相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黄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东街。负责人胡玉庆,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文健、张伟,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康师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法定代表人康铭熙。被告吴振海。委托代理人袁向阳,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才兴。委托代理人蔡丽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2089号。法定代表人陆才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丽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黄桥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苏州康师傅钢结构有限公司、吴振海、陆才兴、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黄桥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苏州康师傅钢结构有限公司、吴振海、陆才兴、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黄伟丰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人民陪审员 周琳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