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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陈泽洪与陈湘、陈亮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洪,陈湘,陈亮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陈泽洪。被告陈湘。被告陈亮。原告陈泽洪诉被告陈湘、陈亮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泽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泽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泽洪负担。审 判 员 徐亦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