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陈泽洪与陈湘、陈亮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洪,陈湘,陈亮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陈泽洪。被告陈湘。被告陈亮。原告陈泽洪诉被告陈湘、陈亮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泽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泽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泽洪负担。审 判 员 徐亦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