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廖荣强与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廖荣强。被执行人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4号雍华府B座2501。法定代表人温大涛。廖荣强与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9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