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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廖荣强与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廖荣强。被执行人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4号雍华府B座2501。法定代表人温大涛。廖荣强与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9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