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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常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623号罪犯常军,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塔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以(2011)塞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2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常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常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电子元件车间改造以来,能按要求出色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积极9个,其中单项奖励3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常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