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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巨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纪珍与江心生、汇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珍,江心生,汇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王纪珍,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江心生,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汇丰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鲁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珍诉被告江心生、被告汇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珍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