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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八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维四、张荣珍、平学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维四,张荣珍,平学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28栋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4114-2.法定代表人:路良斌委托代理人:马良景,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维四,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张荣珍,女,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平学友,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查明: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维四、张荣珍、平学友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收到原告民事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在该文书中载明原告收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原告在上述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一十八条﹤javascript:SLC(183386,118)﹥、第一百五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54)﹥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javascript:SLC(82815,0)﹥》第二十二条﹤javascript:SLC(82815,22)﹥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方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