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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三路37号。法定代表人方存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永红斜井。法定代表人高清平。被申请人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腰坪乡结子沟村。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称,2013年1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1963192元。申请人按约履行义务。2013年4月24日,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了付款期限。但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70万元至今未支付。现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或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爱玲审判员  李旺昌审判员  梁思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