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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民初字第5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黄宗荣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荣,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民初字第5535号原告黄宗荣,男,汉族。被告王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宗荣诉被告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黄宗荣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