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民初字第5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黄宗荣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荣,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民初字第5535号原告黄宗荣,男,汉族。被告王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宗荣诉被告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黄宗荣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