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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柏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柏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淑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