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柏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柏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淑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