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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55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91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郝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英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子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