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55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91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郝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英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子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