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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77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霍某某。本院在���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