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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兰太平与李富桃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兰太平,李富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601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牛路XX号。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宗莲,系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刚,系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兰太平。被告李富桃。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太平、李富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光平代理审判员  林宏业人民陪审员  许登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韵 微信公众号“”